(一)围绕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和公众需求,加强环境质量监督考核与信息公开
1.建立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制度。制定《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办法》,建立环境质量目标考核指标体系与考核方法,完善环境质量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估制度。加强环境质量目标管理与监督考核工作,定期通报环境质量状况。
2.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的科学准确。逐步建立环境监测机构资质管理制度,完善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健全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全面加强监测数据质量控制。完善环境标准样品库,从源头上确保监测数据的准确性。
3.开展环境质量监督考核工作。在重点流域、区域开展环境质量监督考核试点,落实地方政府对辖区环境质量负责的责任,监督重点地区的环境质量。加强跨界断面水质状况考核。按照《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县域生态环境质量考核办法》,开展县域生态环境质量的监测、评价与考核工作。
4.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公开。建立环境监测信息公开目录,规范环境监测信息发布内容和方式,拓宽发布渠道和范围,建立标准化、实时化的环境信息发布机制,加强环境监测信息共享,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二)围绕国家环境保护重点任务和管理需要,有针对性地开展环境监测工作
1.围绕国家污染防治任务,深化环境质量监测工作,基本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
(1)建立健全环境质量监测管理制度,规范环境质量监测行为。制定环境质量监测工作计划,落实环境质量监测任务。健全环境质量分析会商制度,查找突出环境问题,为环境管理提供依据。完善环境质量报告制度,定期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环境质量状况和污染物排放状况,编制年度环境质量报告书。
(2)优化调整国家环境监测网,强化环境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和覆盖面。制定《环境质量监测点位管理办法》,拟定环境空气监测点位、地表水监测断面、近岸海域监测站点、噪声监测点位布设的技术规定,确定环境监测断面(点位)的布设数量、位置,优化调整国家环境监测网,强化环境监测点位的代表性。开展国家环境监测网的跟踪评估工作。
(3)科学设置环境质量
监测指标,加强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大的污染因子监测。根据区域污染特征,按照"先普测后优化"的原则,科学设置监测指标,优化环境监测任务。结合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状况,调整比对监测和有效性审核频次。在地级以上城市的部分点位逐步增加臭氧、细颗粒物和一氧化碳监测指标,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增加臭氧、细颗粒物、氮氧化物等监测指标。省会城市和有条件的空气背景监测站开展温室气体监测示范。在一些重点区域和环境保护重点城市试点开展道路交通及机动车污染监测。开展挥发性有机物监测试点。加强对汞等重金属特征污染因子的监测示范,发布重金属监测月报。试点开展多环芳烃和羰基类化合物等特殊项目监测。在跨界水体增加特定生态指标、水生生物指标和特定污染物项目。在重点海域逐步增加生物监测项目,在人类活动频繁的重要海域增加赤潮、
溢油监测。
(4)改进环境质量评价方法,缩小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感受的差异。修订地表水、空气环境质量评价办法,完善生态环境质量评价技术规范,提高监测数据综合分析水平,客观反映环境质量,使环境质量评价结果与公众感受总体相一致。
(5)加强环境质量综合评价,说清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完善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的评价方法。客观反映环境状况。开展中国十年环境质量变化分析,全面评价环境质量状况及其变化趋势。开展农村区域和背景监测站点的环境质量状况分析与报告编制。组织开展空气联防联控区域、重点流域等环境质量状况分析与报告编制。
(6)健全
环境监测技术体系,增强技术支撑能力。健全环境监测业务、技术和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环境监测标准方法和环境标准样品支撑体系,加强实物型环境标准样品建设。开展环境监测学科理论研究,形成基本满足现代环境监测技术要求的技术路线、技术规范和分析方法体系。加强环境监测新技术新方法的研究,充分利用水专项、环保公益性等项目的研究成果,解决制约监测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
(7)发展卫星遥感等高科技环境监测手段,深化环境监测工作。提高卫星、航空等遥感数据在环境监测领域应用的深度和广度。完善环境
遥感监测技术体系,提高水、空气、生态遥感监测能力,初步形成环境监测"天地一体化"格局。